农村籍退役老兵将领取生活补助

2011-09-08 17:17:00 来源:

临汾新闻网讯(记者 韩晓芳)年轻时为国服役,花甲年享受补助。日前,记者从市民政局了解到,国家民政部、财政部决定从今年8月1日起,对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市民政局将于10月15日前将本地区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的统计结果送市财政局复审后报省民政厅、财政厅,在今年12月31日前将老年生活补助发放到每一名老兵手中。
此次生活补助的发放对象是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
农村籍退役士兵的界定为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目前仍为农村户籍,或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后转为非农户籍的人员。不包括已享受退休金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金待遇的人员。
补助标准为:每服一年义务兵役(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每人每月老年生活补助标准为10元。国家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适当提高标准。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全额补助,由民政部门负责发放。
目前,此项工作处于摸底阶段。此次摸底对象分为两类:一类类60周岁以上的农村籍退役士兵,符合条件的统一自今年8月1日起享受补助;一类是59周岁的农村籍退役士兵,符合条件的,从第二年起开始享受待遇。今后所有享受老年生活补助标准的人员都要提前一年申报。
符合条件者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退伍证等相关证证明料,向本人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并办理登记手续。对符合条件者,民政部门将在申请人所在村(居)委张榜公示。
此次摸底工作中,审核、审批认定申报者是否符合条件的依据为个人档案、退伍证、户口簿、身份证等有效证明材料。对年龄的认定出现个人档案与身份证不符的,应以身份证为准;对服役年限的认定出现个人档案与退伍档案不符的,应以个人档案为准。对无法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申报人,由乡(镇、街道)民政助理员会同同级人武部、村(居)委会和已认定的同乡(镇、街道)、同期入伍、同部队服役的人员进行会审,形成会审纪要后,连同相关资料报县(市、区)、市民政部门审批。

  【责任编辑: 付基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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