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12-01 11:02:00 来源:
临汾新闻网讯(记者 韩晓芳)为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切实保障农村五保保象的生活权益,根据《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及《山西省农村五保供养办法》,日前,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我市农村五保供养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我市农村五保2011年度供养标准分为集中供养标准和分散供养标准。2011年度集中供养标准按照2010年度全市农民平均生活消费水平确定,不得低于3600元/人/年,平均生活消费水平高于此标准的县(市、区)可按实际生活消费支出水平确定。
2011年度分散供养标准按2010年度各县(市、区)农民平均生活消费支出实际水平确定。各县(市、区)最低分散供养标准不等,分别为:乡宁县:4100元/人/年;洪洞县:4000元/人/年;安泽县:3900元/人/年;襄汾县:3600元/人/年;古县:3500元/人/年;尧都区、临汾开发区、霍州市:3400元/人/年;浮山县:3100元/人/年;翼城县:3000元/人/年;侯马市:2900元/人/年。;隰县:2600元/人/年;曲沃县:2500元/人/年;蒲县:2400元/人/年;吉县:2000元/人/年;大宁、永和、汾西县:1800元/人/年。
各县(市、区)实际供养标准可高于上述标准,各年度农村五保供养具体标准应根据当地上年度农民平均生活消费支出水平,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适时调整。当全市农民平均生活消费支出水平超过本文规定最低标准的30%时,由市民政局报市人民政府重新确定。
从2011年起,除省级财政补助资金外,市级财政负担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20%,其余部分由所在县(市、区)财政统筹安排。市政府办公厅要求,农村五保供养资金要专款专用,只能用于保障被供养对象的吃、穿、住、医、葬方面的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县级财政部门要按时逐月将农村五保供养资金拨付社保专户管理,专项用于农村五保保象供养支出,确保按时足额社会化发放和拨付集中供养五保户的敬老机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截留或者私分。对贪污、截留或擅自改变农村五保供养资金用途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 刘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