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新闻网讯 近日,蒲县法院公开宣判了一起拒执罪案件,被告人王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被告人王某某与亢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该院于2013年5月30日作出民事调解书,并将调解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后被告人王某某仅履行了部分还款义务,之后均未按照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履行还款义务。2013年8月16日,亢某某申请该院强制执行。蒲县法院受理后,于2013年8月21日依法向被告人王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令被告人王某某履行调解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但经我院多次执行,被告人王某某均以无偿还能力为由,拒不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还款义务。该院于2014年11月28日将该案移送蒲县公安局侦查,蒲县公安局于2015年1月27日立案侦查,同年1月30日,将被告人王五明抓获归案。蒲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拒执罪,于2015年4月15日向该院提起公诉。该院于2015年5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2015年7月10日,被告人王某某与亢某某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人王某某偿还亢某某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32700元(已履行)。鉴于被告人王五明积极与亢金龙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具有悔罪表现,该院决定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席建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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