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下列社会组织存在以下问题:1.未按规定参加2015年度至2016年度检查;2.部分社会组织联系人手机号码变更,经我们多次沟通,都无法与其联系上。3.违反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项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下列社会组织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因无法与下列社会组织取得联系,现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限下列社会组织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我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电话:0357-2105236),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下列社会组织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临汾市人民政府或山西省民政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3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给予撤销的社会组织11家:
名称 登记证号
1.社会团体(5家)
临汾市羽毛球协会 511410007922047646
临汾市节能协会 511410005663402826
临汾市环保工作协会 51141000581212473D
临汾市山东商会 51141000098975892X
临汾市检察官协会 511410007340196836
2.民办非企业单位(6家)
临汾市和平耳鼻喉疾病医学研究所 52141000796385099E
临汾市威达资源环境研究所 52141000073070456X
临汾市世纪北大男科医学研究院 52141000344435139M
临汾市先锋建设工程机械职业培训学校 52141000317098296E
山西红梅职业培训学校 5214100055658358XF
临汾市光宇美术馆 52141000330500446T
临汾市民政局
2017年12月27日
责任编辑: 吉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