尧都区:法理面前 法院维持了原判

2017-04-05 21:44:51 来源:临汾新闻网

        临汾新闻网讯 阅读提示 妇女是创造人类文明和社会发展中一支不可或缺的力量。然而,妇女在工作、学习、生活中想要维权却不容易。

  今天,普法》栏目带您走进真实的案例,了解农村妇女离异后在土地承包权方面该如何维权。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涉案人名均为化名)

  案情回顾 曲折维权路

  情路坎坷的李美丽第二次婚姻又瓦解了。

  李美丽与张锁根是重组家庭。张小丽是李美丽的亲生女儿,与张锁根是继子女关系。目前,张小丽已经出嫁。

  天有不测风云,2009年,李美丽与张锁根离婚了。因身体缘故,李美丽无法再干农活,于是,她和女儿张小丽将其2.8亩承包土地交于刘旺财有偿耕种。2014年9月,张锁根将土地从刘旺财手中强行要回。

  母女二人多次上门争论辩解无果后,李美丽和张小丽将张锁根起诉至尧都区人民法院。

  法不偏私,李美丽和张小丽胜诉了。一审判决后,张锁根上诉至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李美丽已步入中年,一直靠打零工维持生活,由于经济困难,二审时李美丽已无力聘请律师,遂向临汾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并得到了山西律动律师事务所石永红律师的援助。

  案情分析 再变“说法”争土地

  在向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时,张锁根把上诉的重点变为土地确权纠纷,理由是《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系全家七口人耕地证明,并非他一人,张锁根不是适格的被告,而且李美丽与张小丽享有土地不明确,张小丽已出嫁故不能享有本村土地承包权益等。

  土地权属争议系指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归属争议。以往历来认为此类纠纷一律属政府主管,法院不得作为民事案件处理,审判实践亦一贯如此操作。本案件属土地确权纠纷还是属于侵权纠纷,对当事人来说至关重要,决定法院能否管辖受理。

  据证据显示,2011年,涉案的2.8亩土地已归李美丽与张小丽所有。2014年9月,张锁根编造谎言,将土地从刘旺财手中强行占用,属于典型的侵权。李美丽有证据证明2011年至2014年9月期间委托刘旺财代收代种的事实。

  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法律规定,承包方是夫妻的,在承包合同履行期间,解除婚姻关系的,就其承包经营权的权利义务未达成协议的,且双方均具有承包经营主体资格的,人民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件时,按照家庭人口、子女等具体情况,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分割,可以要求分出自己承包的土地。

  法院采纳了石永红的意见,以张锁根为承包户的家庭承包地面积共9.8亩,其中包含李美丽、张小丽二人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份额,张锁根称本案为土地确权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理由不能成立。

  有理有据 谎言败露维持原判

  张锁根颠倒是非的做法引得全村人的不满。村民李公平出面为母女俩作证,称母女二人所承包的这块2.8亩土地其地理位置、大小面积已确定,并非张锁根全家9.8亩承包地的重新分割划分。

  石永红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认为婚姻存续期间李美丽与张小丽作为家庭成员对属于家庭共同财产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有2.8亩的承包额(张小丽为1991年出生,承包经营权1995年签定)。张小丽出嫁后除非在夫家分得承包地,否则,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同时张锁根也不得侵犯李美丽与张小丽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法院最终驳回张锁根上诉,维持原判。

  李美丽和张小丽从此再也不用因土地承包权的问题而烦恼了。

  记者祁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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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责任编辑:付基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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