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人:定制衣柜起纠纷 消费者如何维权?

2017-04-20 21:26:34 来源:临汾新闻网

  临汾新闻网讯 明明白白消费,学法依法维权。消费者是消费环节的重要主体,消费维权是一个国家经济文明的重要体现。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为了更好地普及消费维权知识,我市消费者协会从近年来受理的大量案件中挑选、整理了一批典型投诉案例,通过本报开设的《消费提醒》专栏,就群众日常生活中投诉较为集中的家用电器、外出旅游、装修物业、远程购物、汽车售后等一批焦点案例,进行“现身说法”,为消费者提高维权能力、加强自主维权意识提供帮助。

  案情简介:市民高先生于今年2月3日在市区某家居公司定制了3套衣柜,挑选苏香桐色作为板材,总价格为9300元。当天交付1000元定金,2月20日再次交付了7000元,余下1300元未交。随即,家居公司派人安装衣柜,所用材料却与高先生所拿样品材料不一致,价格未达到570元/平方米。

  随后,高先生拿着苏香桐色的材料样品,与商家协商要求换回当时指定的材料,才会将余下的1300元货款付清。但该家居公司负责人不同意,并电话威胁高先生称,不把钱付清就砸其房门。高先生与商家多次协商未果后,向消费者协会进行投诉。

  案例评析:《消法》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商品、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受到人身财产损害时,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因此,根据此规定,消费者的索赔权包括以下内容:超时服务索赔权《消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因此,超时服务所包含的内容极其广泛,如班机晚点、班车晚点、预约服务(如安装闭路电视)延误等。超时服务的索赔分为事后索赔、事中索赔。

  延误使用索赔权消费者只要不是因为自己的过错而购买了不合格的商品从而耽误使用的,就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

  精神损失索赔权因为按照现有的惯例和法规,消费者的权利受到侵犯后,能够得到的赔偿仅仅是按照商品的价格、服务价格以及相关内容计算的经济损失。

  而实际生活中,消费者的权益受到侵犯后,除了经济损失外,还有消费者为投诉、打官司耗费的精力,甚至在交涉过程中还可能遭受到人格尊严的伤害,即精神损失。所以,消费者应有精神损失索赔权。

  赠品质次索赔权现在销售者推出的“买一赠一”等活动中所赠送“免费”商品,其实并不是纯粹的赠与,而是“有偿赠与”。所以,“免费”并不能“免责”。如果消费者因使用免费产品或接受免费服务遭受权益损害的,销售者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包产品”超期索赔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相关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用户、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据此,消费者购买的消费品一旦因其自身缺陷原因而造成损害的,只要购买后未超过产品说明中所标明的安全使用期的,仍可向销售者索赔。

  消协提醒:该投诉经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与双方多次协商调解,最终商家给予消费者高某1590元的优惠,高某交纳800元余款,衣柜货款全部结清。

  通过本案,提醒广大消费者注意,定制衣柜一定要签订合同或协议,并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结算。定做之前,双方要对拿到的材料样品进行确认,可在材料样品上注明,并有商家签字。

  此外,一旦出现争议时,双方要保持冷静,进行及时沟通,做到依法维权。

  记者 成华


     

责任编辑:付基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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