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政策问答之四

 

2015-04-12 23:45:42 来源:临汾新闻网

    34、自然灾害毁损承包地的如何确权登记?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等原因毁损减少的承包地,无法恢复的,应核减承包地面积。部分恢复的,按恢复后的实际面积确权登记。
    35、土地经统一规划整理的如何确权登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统一规划整理了的承包土地和土地流转以后由受让方统一规划整理了的农村土地,可参照承包土地台账、承包合同等有关原始资料,结合实际土地测量数据,将承包地块的详细情况查清,然后再据实登记,确权确地给原承包农户,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
    36、承包地块界限打破如何确权登记?个别地方因搞规模经营等原因致使农户承包地四至或边界难以确定的,要以承包台账、二轮合同面积和承包地相对位置为基础,由相关承包方共同协商确定四至和边界位置对原承包户进行确权登记。
    37、怎样认定承包人的家庭消亡?《山西省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10条规定,“承包期内,因承包人死亡,承包经营的家庭消亡的,发包方可以收回其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第一,“承包人”死亡,指的是承包农户家庭的人全部已经死亡,亦即承包户的家庭消亡的情况。承包耕地、草地的农户家庭中只要有家庭成员存在的,这个“承包人”即承包经营的家庭就没有消亡。
    第二,“承包人”即承包农户的家庭成员,以第二轮土地承包时的家庭成员为基础,参照以户口本为依据的现有家庭人口确定。
    第三,承包户家庭中某个或某些人死亡的,其土地由现有家庭成员继续经营,不是继承,而仍属家庭承包经营。
    第四,家庭成员均已死亡的,即承包人死亡,亦即承包户家庭消亡。承包人死亡的,其承包经营权终止,承包经营权不能再由该承包户以外的其他亲属继承。
    38、合并村或村民小组的土地如何开展确权登记?村或村民小组合并前各村或村民小组人均承包地面积不一致的,登记中不要求在合并后的村或村民小组范围内统一人均承包土地面积,可根据合并前村或村民小组人均面积标准,按本次登记的相关规定进行确权登记颁证。
    39、农户私自占用田间路等耕种的土地能否确定为家庭承包面积?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确定农村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规定,乡(镇)或村在集体所有的农村土地上修建并管理的道路、水利设施用地分别属于乡(镇)或村农民集体所有。因此,农户私自占用田间路耕种的农村土地不能确定为家庭承包面积,应当按照原承包地块测量的面积进行确权登记颁证。
    40、自留地如何确权登记?过去未纳入二轮承包的自留地,原则上纳入自留地占有人家庭承包方式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范围。
    41、对农户开垦的土地是否登记为家庭承包地?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山西省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    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治理开发农村“四荒”资源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政策的有关规定,农户自行开垦的土地,已经通过家庭承包方式签定合同的土地可以进行确权登记颁证。如果存有争议,按照法律程序解决争议后,再进行确权登记颁证。
    42、集体投资或国家投资新开垦的耕地如何确权?集体用自有资金和国家投资开垦的未纳入二轮承包的集体耕地,应依法用于调整土地或发包给新增人口,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确地确权登记到户。
    43、违法违规多分的土地能否确权登记?二轮承包时,村组干部以及亲属和分田代表违法违规多分的土地,不能登记为该户的家庭承包地,应按处理多留集体机动地的原则处理。
    44、农户以互换的方式流转承包地的如何确权登记颁证?农户以互换的方式流转承包地的,流转双方有书面流转协议(合同)且无争议的,在办理有关承包合同变更手续后,依据变更后的合同确权登记颁证。没有书面协议(合同)的,由双方达成书面土地流转协议(合同)向村集体备案,并办理有关承包合同变更手续后,再依据变更后的合同确权登记颁证;互换有争议的,待争议解决后再进行确权登记颁证。
    45、农户以转让方式流转承包地的如何确权登记颁证?农户以转让方式流转承包地仅限于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未经原承包方书面申请和发包方书面同意认可的,仍按原承包农户确权登记颁证。经原承包方书面申请和发包方书面同意认可且无争议的,按照流转协议(合同)办理有关承包合同变更手续后,再依据变更后的合同确权登记颁证。
    46、农户以转包、出租、入股方式流转承包地的如何确权登记颁证?以转包、出租、入股等方式流转承包地的,按原承包农户确权登记,禁止给受让方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其流转关系继续履行农村土地流转合同约定。
    47、农村土地全部或部分被国家依法征收的如何确权登记?根据《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山西省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规定,此次确权登记颁证中,承包地全部被国家依法征收的应进行注销登记;被国家依法部分征收的,应从承包土地地块和面积中减除,并进行变更登记,未被征收部分则据实测量确权登记颁证。
    48、因建设集体公益事业使用的家庭承包地如何确权登记?《土地管理法》第44条和61条规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根据这个规定,此次承包土地确权登记颁证中,因发展集体公益事业全部或部分被使用的承包地,经依法批准的不再确权登记;分别进行注销和变更登记,未被使用部分则据实测量确权登记颁证;未经依法批准的仍要对原承包农户确权登记。

责任编辑:王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