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新闻网讯 8月14日,临汾市政府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结合本市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实际,出台了《临汾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要求各县(市、区)政府要强化属地管理责任,建立健全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机构,落实人员、职责和监管经费装备,进一步明确工作责任,细化工作任务,狠抓分工落实,切实提高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水平。
《意见》明确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站和劝导站的工作职责,乡(镇)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站负责监督管理乡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主要职责是建立完善辖区机动车和驾驶人基本信息等工作台账,组织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摸排乡村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在重点路段设置交通安全劝导站,制止、劝导交通违法行为等;道路交通安全劝导站负责管理本行政村车辆、驾驶人基础信息,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意见》要求,一是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并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大工作支持和资金投入力度,从财力、人力、物力上给予保障。县(市、区)、乡(镇)政府承担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工作主体责任,乡(镇)政府成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站,工作人员从现有乡(镇)干部中调配解决,统一称作“交通管理员”。行政村设立交通安全劝导站,工作人员统一称作“交通安全劝导员”。二是各级政府要组建执法小分队下乡进村开展流动执法,加大对农村非法接送学生车辆、乡镇农村公交客运、摩托车、三轮车、农用自卸车、微型面包车、拼装改装和报废车辆等交通违法行为的整治力度。组织乡镇交通安全员和农村交通安全协管员发挥职能作用,通过路面巡查、巡逻联动及设立交通安全劝导站等方式,开展农村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劝导、查纠工作。三是各级政府要把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安全目标考核重要内容,加强督导检查,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发生在农村道路上的负有管理责任的道路交通事故实行倒查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张秋红 王文涛 高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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