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市区及周边重点区域开展燃煤污染综合整治的通告

2017-09-01 20:34:51 来源:临汾新闻网

  为减少燃煤污染对市区空气质量的影响,努力创造健康宜居的生活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临汾市大气污染防治2017年行动计划》相关规定,市政府决定从2017年9月1日至2018年3月15日,对市区及周边重点区域开展燃煤污染综合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划定市区及周边重点区域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市区指155平方公里规划区,具体范围为:东起108国道,西至公路西环,南起南外环—108国道,北至公路北环;周边重点区域包括:尧都区尧庙镇、金殿镇、刘村镇、屯里镇、乔李镇、段店乡、贾得乡(不含原大苏乡区域),襄汾县新城镇、襄陵镇、邓庄镇,洪洞县大槐树镇、甘亭镇、曲亭镇、淹底乡。

  二、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实现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区域以及完成以电代煤、以气代煤区域,划定为禁煤区,禁止任何单位、经营户和个人燃用散煤、焦炭、型煤等煤炭燃料。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其他区域,禁止燃用硫分超过0.5%的不合格煤炭燃料。  违反规定的,环保、质监、工商部门依法没收煤炭燃料和炉具,并进行处罚。在燃煤污染综合整治期间,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视情节依法予以罚款、拘留。

  三、禁止在禁煤区内设立各类煤炭销售点。规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其他区域现有煤炭销售点管理,煤炭堆场必须实施全封闭,对位于铁路两侧,确实无法全封闭的煤焦发运站,要采取半封闭遮挡加喷淋等措施严格抑尘;禁止贮存和销售硫分超过0.5%的不合格煤炭。违反规定的,公安、煤炭、工商、质监部门将依法进行查处。

  四、禁止运输煤炭车辆违规进入市区155平方公里规划区。违反规定的,公安交警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五、禁止任何煤炭生产企业直接向居民散户销售散煤,违反规定的,煤炭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六、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所有用户要自觉对原有存煤进行清理,9月底前,实现禁煤区煤炭燃料“清零”;禁燃区外的其他区域,燃煤用户用煤必须到经批准的合格销售点采购。

  七、对违反本通告规定,擅自贮存、运输、销售、使用燃煤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劝阻和举报。

  电话举报: 1234512369 微信举报:关注“12369环保举报”公众号

  本通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临汾市人民政府2017年8月29日


     

责任编辑:张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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