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临汾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管理暂行办法》及《临汾市区保障性住房申请供应管理领导组办公室关于调整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及有关事项的通知》精神,现就市区公共租赁住房扩大保障范围和拓宽申报渠道等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具有市区内居民户口(车站街、乡贤街、南街、解放路、水塔街、西街、汾河、辛寺街、铁路东、滨河等10个办事处辖区),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等于或低于市区上年度城镇人均年可支配收入44%,无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可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
二、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具有市区城市规划区155平方公里范围内居民户口(东至108国道,南至南外环-108国道,西至公路西环,北至公路北环),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等于或低于市区上年度城镇人均年可支配收入70%,无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的可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
三、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原则上只需认定在市区城市规划区155平方公里范围内(同上)无住房,符合条件的即可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
四、住房困难职工较多的用人单位可直接向市房地产管理局提出配租申请,根据房源情况,可按照就近集中安置的原则进行配租。
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或单位职工个人申报的,经居住地或单位所在地社区(村委会)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公示后统一向市房地产管理局申报,也可在社区(村委会)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完成审核、公示程序后,由个人直接向市房地产管理局申报。
五、市房地产管理局设立保障房申报窗口,受理各单位、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个人申报公共租赁住房工作。
六、本公告由临汾市区保障性住房申请供应管理工作领导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特此公告
(咨询电话:0357——2098352)
临汾市区保障性住房申请供应管理工作领导组办公室
2017年11月6日
责任编辑: 吉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