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新闻网讯 近日,侯马市人民法院对一起故意伤害罪依法进行了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一年。当听到判决时,李某某当庭号啕大哭,为自己的鲁莽行为懊悔不已。
2017年1月1日23时许,李某某和几个好友在侯马市某饭店吃饭,当饭吃到一半时,已有几分醉意的李某某因不满同桌一起喝酒的杨某某不让好友张某某喝酒,随即发生了口角和肢体冲突,李某某拿起酒桌上的空啤酒瓶砸向杨某某未果,杨某某也用同样的方式回击了刘某某未果后,便被人劝阻到饭店外面;当不欢而散的两个人在饭店外面再次发生争执时,杨某某用头戴的塑料安全帽砸向李某某,感到吃亏的李某某跑到饭店里面拿起一把小铁锹冲到外面将杨某某打伤,顿时杨某某面部血流如注,被送往医院救治。后经法医鉴定为:杨某某面部之损伤已构成轻伤二级。
此案经侯马市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人面部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其家人也积极赔偿被害人杨某某各项经济损失1万余元,被害人杨某某对被告人李某某予以谅解。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被告人李某某有真心悔过之表现,对其可从轻处罚,故作出上述之判决。(方 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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