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检察院副检察长刘跃文谈监所检察处更名的“前因后果”

2015-04-28 08:44:18 来源:临汾新闻网

    市检察院监所检察处于4月13日经市编办批准,将“临汾市检察院监所检察处”更名为“临汾市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局”。为了解此次更名工作的详细情况,本报记者采访了市检察院分管监所检察工作的刘跃文副检察长。

    记者:您好,请您介绍一下此次更名改革工作的大背景。

    刘跃文:随着刑事诉讼法修改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施行,监所检察部门承担的职能发生了很大变化,其定位已经越来越显现为刑事执行检察。今年1月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已经正式将“监所检察厅”更名为“刑事执行检察厅”,并部署省、市、县三级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推进刑事执行检察部门更名改革”和“监所派出检察院体制机制改革工作”。省检察院已正式启动该项工作,将“监所检察局”更名为“刑事执行检察局”,为加快全省检察机关监所检察部门更名改革步伐,统一规范全省从事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的内设机构名称,省院要求市县两级检察机关尽快启动所辖区域内两级院监所检察部门更名工作,我们就是在这样一个背景下开展的此项更名工作。

    记者:此次更名改革工作有什么重要意义呢?

    刘跃文:“监所检察”这一称谓沿用了30多年,但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和法制建设的发展,特别是2013年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实施和劳动教养制度的废止,检察机关原监所检察部门承担的职责发生了重要变化,新增了多项职能,监所检察部门的监督领域进一步拓宽,工作场所由“大墙内”向社会延伸,继续沿用“监所检察”既不能准确反映部门的工作性质,也不能涵盖部门的全部职责范围,不利于检察业务的对外宣传和交流。

    更名后的“刑事执行检察局”进一步明确和强化了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法律职能,又囊括了目前监所检察部门业务范围的全部外延,能全面准确地反映部门的工作性质和职责范围,体现了部门名称、职责的一致性和法定性。此次更名工作,对于全力维护司法公平公正,回应人民群众对强化法律监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新期待、新要求,提升检察机关形象都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记者:更名后的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的职能都有哪些?

    刘跃文:根据新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规则规定,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的职能主要包括:对法院、公安机关和监狱、看守所、社区矫正机构等执行机关执行刑罚活动,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刑罚变更执行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对死刑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现场监督;对财产刑执行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公安机关监管被刑事拘留、逮捕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执行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嫌疑人、被告人建议变更强制措施;对强制医疗执行实行检察监督;对罪犯又犯罪案件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查办刑事执行中发生的职务犯罪案件,以及受理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看守所阻碍行使诉讼权利的申诉控告,受理被监管人及其亲属的控告举报和申诉等。

    记者:全市监所检察部门的更名工作进展怎样?

    刘跃文:更名工作开始后,我们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并积极与编制主管部门联系,加强沟通协调,争取更名工作的顺利完成。市检察院除了自身的更名工作外,还担负着指导和推动全市检察机关监所检察部门的更名工作顺利进行,目前,已有10个基层检察院完成了监所检察部门的更名工作。更名后,基层院监所检察部门统一为“刑事执行检察科(局)”。

    记者:更名后如何有效地开展工作?

    刘跃文:监所检察更名为刑事执行检察后,将更有利于检察机关全面履行刑事执行的法律监督职能,全市检察机关将以此次更名工作为契机,进一步加大刑罚执行监督力度,确保刑罚执行过程中的公平正义,强化社区矫正法律监督,防止脱管、漏管和虚管,加强刑事强制措施执行检察,建立羁押必要性审查新机制,积极受理控告申诉坚决维护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预防和纠正冤假错案,同时,要积极推进财产刑执行监督、强制医疗执行监督、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监督等新增业务的开展,不断提升刑事执行检察工作水平。  记者 赵京红

    


     

责任编辑:柏东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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