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市国家安全局局长郑东顺就全民国家安全日答记者问
4月15日是《国家安全法》颁布实施以来的第二个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为让全民认识理解国家安全法律,普及提升全民国家安全意识,我市国家安全局开展了系列国家安全法律宣传教育活动。本报记者采访了市国家安全局局长郑东顺,就《国家安全法》进行相关解读。
问:什么是国家安全?
答:根据《国家安全法》第2条规定,国家安全是指国家政权、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人民福祉、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国家其他重大利益相对处于没有危险和不受内外威胁的状态,以及保障持续安全状态的能力。
问:设立全民国家安全日的目的和意义?
答:有利于在全社会加强宪法宣传教育,使人们树立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的意识;有利于进一步弘扬宪法精神、维护宪法权威、捍卫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有利于更好发挥宪法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的重大作用;有利于在国际社会树立尊重宪法的良好形象,扩大我国宪法的国际影响力。
问:维护国家安全的核心是什么?
答:根据《国家安全法》第2条规定,国家安全是指国家政权、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人民福祉、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国家其他重大利益相对处于没有危险和不受内外威胁的状态,以及保障持续安全状态的能力。维护国家安全的核心是维护国家核心利益和其他重大利益的安全,包括国家政权、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人民福祉、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以及国家其他重大利益的安全。
问:在国家安全工作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哪些行为将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答:根据《国家安全法》第13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家安全工作和涉及国家安全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其中滥用职权,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出法定职权,决定或者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在行使职权时,以权谋私、假公济私,不正确地履行职责,或者违背法定程序、目的随意或过度地行使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行为。玩忽职守,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负责任,怠于履行法定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行为。简单说就是,对于自己应当履行的,而且也有条件履行的职责,不尽到自己应尽的职责义务,马马虎虎,草率从事,敷衍塞责,甚至违令抗命。徇私舞弊,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出于私情、私利的考虑,违背事实和法律,采用欺骗等手段,该为不为,或者不该为而为之,或者枉法作出处理决定,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行为。
问:国家安全法》对公民组织的义务和权利都有哪些规定?
答:《国家安全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公民和组织应当履行下列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关于国家安全的有关规定;(二)及时报告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线索;(三)如实提供所知悉的涉及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证据;(四)为国家安全工作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其他协助;(五)向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和有关军事机关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六)保守所知悉的国家秘密;(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有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不得向危害国家安全的个人或者组织提供任何资助或者协助。
《国家安全法》第七十八条规定: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维护国家安全的教育,动员、组织本单位的人员防范、制止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国家安全法》第七十九条规定:企业事业组织根据国家安全工作的要求,应当配合有关部门采取相关安全措施。
《国家安全法》第八十条规定:公民和组织支持、协助国家安全工作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问:公民发现失密、泄密和窃密情况时应当如何处理?
答:公民发现有可能失密、泄密和窃密的情况时,应当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或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1)拾获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
(2)发现有人买卖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
(3)发现有人盗窃、抢夺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
(4)发现泄露或可能泄露国家秘密的线索的。
问:在国家安全方面,公民还有哪些需要注意的事项?
答:公民和组织一旦发现有间谍行为或其他可疑行为及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时,及时拨打全国举报电话12339。广大市民群众在拨打举报电话时要特别注意把事情的基本情况表述清楚,国家安全机关会按照有关规定,对举报人的信息给予严格保密,如果认定举报的行为实事清楚,国家安全机关将给予适当奖励。希望每一位公民从自身做起,认真履行责任和义务,自觉维护国家安全,为确保国家安全尽心、出力。
记者 员红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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