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人认为,撞死人只有一笔费用, 各种赔偿费相加,通常不过几十万的赔偿就可以封顶。但撞伤一个人尤其是将其撞残后,包括继续治疗在内的费用可能远远高于死亡赔偿金,有时好几百万都没个完。正是为了避免落入车祸撞伤赔偿的“无底洞”,“撞伤不如撞死”才被不少肇事者认同,以至于出现了“宝马四次碾压男童”等类似的交通肇事案的发生。那些无良的肇事者在“撞伤”之后再选择“撞死”,其实是其在经过一番“赔偿成本”的比较之后作出的选择。而一直以来,交通事故造成的死亡赔偿标准偏低也是造成“撞伤不如撞死”的观点在某些司机们的心中根深蒂固的原因之一。
事实上,“撞伤不如撞死”显然是对刑法的误解,那些肇事司机们在算民事经济赔偿时往往忽略了法律对于“故意杀人”罪的严惩。意外撞伤与故意撞死无论是从性质还是从法律责任来讲,都是截然不同的。前者致人伤亡只是一种民事侵权行为,肇事者一般只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后者如果意外将人撞伤后又实施“撞死”,其行为的性质就发生了质的变化,即从意外事故变成了故意杀人。我国法律规定,驾车不慎致人死伤,最重也是一种法律上的民事责任,如若在肇事后逃逸,则有可能构成应处7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交通肇事罪;如因逃逸而再使受伤者得不到及时救治导致死亡,则最重可处15年有期徒刑。倘若为了“消灭证据”或者基于“撞伤不如撞死”的动机去有意碾压受伤者,那就是一种性质极其严重的“故意杀人”犯罪,确实造成他人死亡的,则将面临最高刑为死刑的判决。
人的生命是无价的,任何人都无权给他人的生命制定一个价格标准。然而在某些特定时候,无价的生命也只能通过一定的金钱数额来“定价”,作为维护当事人的经济赔偿,以此来尊重其生命权。人生难免出现某些“意外”,驾车风险本来就应纳入“预估”范围,哪怕再小心谨慎,碰擦之类的事依然难免,偶有失误导致事故,也难以完全避免。
所以,当发生事故后,肇事司机应必须直面现实、及时施救、主动安抚和积极赔付,妥善履行责任,这样,对于自己的过失不仅可以给他人以物质和精神上的慰藉和补偿,也可以给自己一个机会,使自己获得道义上的解脱,避免可能伴随终生的愧疚、自责和阴影。
同时,发生交通事故后,有关执法单位也应该严格执法、公正处理,严格追究那些无视生命,故意致伤者于死地的肇事者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还受害者一个公道,还社会一个公允,从而震慑犯罪,杜绝类似恶性事件发生。
(白洁)
来源:临汾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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