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新闻网讯(记者 李媛)2011年12月27日,宋某驾驶的小轿车与王某驾驶的长安奥拓轿车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翼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对该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为:王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宋某负事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宋某花费修车费37145元,起诉要求保险公司赔偿财产损失2000元,王某赔24601.5元。审理中,王某坚持认为自己的车也受到了损害,宋某要求的赔偿数额过高。翼城县法院办案法官适时稳控双方当事人情绪,采取分头调解的办法,经过多次努力,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调解意见,王某赔偿宋某财产损失14000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翼城支公司赔偿宋某财产损失2000元,在送达调解书的同时予赔偿款也已履行,真正做到了案结、事了、人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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