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新闻网讯(记者 王隰斌 尹飞)日前,翼城县唐兴镇风架坡村村民薛成来到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给审监庭毕速成、闫秀伦、要献萍法官送来一封感谢信,并赠送一面书有“古案回春沉冤雪昭”的锦旗,以表达化解自己长达13年诉讼案件的感谢之情。
该案法官介绍,1998年2月,薛成承揽了翼城县商品路开发公司两个收费站遮阳棚设计及钢架结构的加工安装工程;遮阳棚的土建工程由王树明承揽。同年10月,工程完工后,经验收投入使用。同年12月,开发公司对工程进行了决算,工料款共计38.4万余元,其中薛成的人工费11.4万余元。随后,开发公司通过王树明支付给薛成50000元,尚欠64089.98元。2001年4月,薛成提起诉讼,要求开发公司与王树明清偿欠款。2002年1月,在诉讼期间,王树明死亡。
2003年12月,翼城县政府与省公路局签订协议,由省公路局临汾分局接受翼城县境内收费公路及公路收费权,并承担收费站的全部债务等。2009年5月,省政府取消了全省境内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翼城县城关收费站(即开发公司)随之停止经营,其人员、财务及公章暂收归主管部门即山西省公路局临汾分局。本案经一审、二审、再审等审判程序,由于情势变更等原因,案件一直久审未决,薛成的合法权益没有得到实现。
今年6月,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依法确认薛成与开发公司之间形成承揽合同关系,并判令翼城县商品路开发公司及其接收其财产的主管部门省公路局临汾分局共同支付薛成工程欠款6万元及利息。
再审宣判后,上诉人翼城县商品公路开发公司、山西省公路局临汾分局和被上诉人薛成一致表示服判,使这起长达13年的诉讼案件得到化解,依法维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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