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雨雾等恶劣天气下因采取措施不当引发的交通事故案例警

2013-10-08 09:12:48 来源:临汾新闻网

警示案例一:2013年5月25日13时许,山西省河津市僧楼镇旭红村驾驶人薛XX驾驶连喜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晋M753XX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晋MJ2XX挂骏强牌重型仓栅式半挂车,从河津市出发前往陕西省,途经国道309线1288公里加980米路段处由东向西行驶时,由于雨天路滑其采取措施不当,与相向而行的山西省吉县柏山寺乡河头村河头村民小组村民杨XX驾驶自己购买的卓里牌农用三轮车相撞,致杨XX当场死亡,双方车辆损坏,发生一起死亡交通事故。

事故成因分析:此案系驾驶人薛XX驾驶车辆未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通行,雨天路滑采取措施不当,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杨XX在本起交通事故中无责任。

警示案例二:2013年4月20日凌晨1时许,大宁县昕水镇葛口村李XX(男,27岁)驾驶晋LWP0XX号“雪佛兰牌小型轿车(车上乘坐人庞XX,男,25岁)由北向南行驶至大宁县北外环城西加油站向北15米道路时,由于采取措施不当,碰撞在前方同方向行驶的临汾市蒲县薛关镇井沟村北队张XX驾驶的晋L232XX号中型自卸货车尾部,造成了李XX、庞XX当场死亡,车辆受损的死亡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原因分析:经现场勘查、调查分析,驾驶人李XX驾驶经历短(不足1个月且不是专职驾驶员),安全行车经验和应急处置经验不足,驾驶车辆在雨、雪天气行驶时,车速较快,临危时措施和操作不当,且醉酒、超速驾驶,致使车辆发生追尾,其违法行为和过错是造成本起事故的根本原因。驾驶人李XX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与第二款“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以及第五十一条“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之规定,车速较快,醉酒驾驶,其违法行为和过错是造成本起事故的根本原因,应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其他当事人张XX、庞XX不负本起事故责任。

警示案例三:2013年1月23日16时55分左右,襄汾县汾城镇三公村大坡前巷田X(男,29岁)驾驶晋L557XX、晋LF6XX挂号“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自南向北行驶途经国道209线609km隰县下李乡上均庄路段(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时,因超速行驶、违法超车、临危采取措施不当与前方同向左转弯行驶的由交口县水头镇水头村员XX(男,50岁)驾驶的晋JDL8XX号“奥拓”牌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晋JDL8XX号“奥拓”牌小型轿车乘车 人穆XX受伤,王XX当场死亡、驾驶人员XX经抢救无效于事发当日死亡的死亡交通事故。

事故成因分析:田X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行经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超车以及小轿车驾驶人员XX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转弯过程中未确认安全而引起。

临汾公安交警温馨提示:遇到雨、雾等恶劣天气行车时,要时刻保持警惕,安全文明驾驶,杜绝超速、超载、超员、疲劳驾驶、违法超车、酒后驾驶等野蛮驾驶行为,以确保行车安全。一、雨天行车安全注意事项。雨天行车要控制车速,避免急加速或急减速,禁止使用急刹车;保持一定的安全车距,如遇大雨,可打开大灯;涉深水过程中,应挂低速挡缓慢行驶,尽可能不停车、不换挡;车辆如果陷入泥坑或打滑时不要猛踩油门,应在发动机不熄火情况下以人力或其他车辆的协助驶出;车辆发生侧滑,应适当降低车速,稳住方向,然后缓和回正;在坡道、转弯等危险地段,速度一定要慢。二、雾天行车注意事项。雾天时能见度低,驾驶员应降低车速,增大跟车距离;充分利用各种车灯(雾灯、尾灯、应急灯)提高自身车辆的识认性;保持挡风玻璃干净,确保视线少受影响;不论有无中心线,车辆都不要超过道路中心行驶,以免迎面来车避让不及;注意路面行人和非机动车,防止意外;雾大不能行车时,车不能停在路口或弯道上;停车时,应开启示雾灯、尾灯、应急灯,予以警示。

安全小贴士:秋季来临,雨天增多,如果发现车辆轮胎磨损严重、胎纹消失,一定要及时更换。

 

     

责任编辑:秦芳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