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新闻网讯 5月20日,蒲县法院公开宣判了3起危险驾驶罪案件,截至目前,该院宣判的醉驾案件已达17起。
被告人金某,男,山西地方电力有限公司蒲县分公司职工。
2015年4月13日16时许,被告人金某酒后驾驶车辆在蒲县天嘉庄路段与一辆电动车发生剐蹭。
被告人金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人民币。
被告人李某某,男,蒲县黑龙关恒煤矿职工。
2015年3月22日19时许,蒲县公安局蒲城交警中队在处理一起交通事故时,发现李某某涉嫌无证、酒后驾驶机动车。
被告人李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被告人杨某某,男,山西省蒲县薛关镇略东村人。
2015年2月15日17时20分许,被告人杨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摩托车,在蒲县城内行至昕水嘉苑小区路段时与正在调头行驶的轿车相撞,致轿车、摩托车损坏。
被告人杨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责任编辑:王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