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新闻网讯 近日,一场跨越了8年的纠纷,终于以调解结案收场。2009年,沈阳煤业集团某煤矿因修缮该矿所在村路段的公路,该村路边包括李某父子承包的部分核桃树将被砍伐。村委会出面与沈阳煤业集团某煤矿商定核桃树赔偿事宜后,于7月20日与李某父子达成赔偿协议:村委会每年给付李某父亲两株树的赔偿款2500元,给付李某两株树的赔偿款1800元。达成协议的前两年该村村委会按照协议向李某父子给付了赔偿款,之后不再给付。2017年1月23日,李某父子以不履行协议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为由一纸诉状将村委会告上法庭,请求判令村委会支付剩余赔偿款23400元。
古县人民法院民二庭的主审法官经过庭前仔细阅卷发现该案件虽然争议标的额不大,但疑点颇多,村委会与李某父子达成的协议中没有约定每棵树赔偿标准、赔偿总数额及履行截止期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主审带着这些疑团对以上细节逐一进行了调查核实,事实真相逐步浮出水面,当时经该村委会出面与煤矿协商,每棵核桃树赔偿村民8000元。庭审结束后村委会的干部同意与李某父子调解,但仍然以该笔赔偿款没有入账为借口,拒绝支付。
鉴于本案的特殊案情,为防止矛盾进一步激化,再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调解,主审法官向村委会释明本案查明的事实,义正辞严地批评了村委会,指出村委会作为村民自治组织,与二原告签订的协议内容不具体明确,且不及时履行,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村委会干部听了主审法官的一席话后不再进行辩解,当即表示自愿在2017年6月30日、2017年12月30日前分两期偿付李某父子核桃款23400元。(冯碧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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