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2016年5月,消费者张先生向消费者协会投诉,称他看到某药店的宣传广告后购买了20盒鼻炎膏,吃了13盒后发现病情非但没有缓解,反而嗅觉出现了问题。随即,张先生找到对方想要退款,却被药店拒绝。无奈之下,他向消费者协会进行投诉,寻求帮助。
案例评析:这是一起典型的因商家虚假宣传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的案例,在调解中主要解决的问题是产品标识属性和消费者权利保护。
《消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做出真实、明确的答复。”本案中,该鼻炎膏系消毒产品,本不应用于疾病的治疗,在其销售过程中,更不能作为药品宣传其治疗效果。药店的宣传行为已经构成违反我国《消毒管理办法》的虚假宣传行为;而经营者利用这一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购买、使用此药品,造成消费者损失。此时已经构成了《消法》第四十八条第九款中规定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应承担民事责任,故而药店的经营者应当赔偿消费者的损失。
经过消费者协会的调解,最终,该药店表示为消费者张先生退款。
消费提醒:在此,消协工作人员提醒广大消费者,购买药品、保健产品时,首先认清产品标识,包括生产许可及产品功效,不可盲目听信商家宣传。其次,对于疾病的治疗首选到医院就诊,用药及保健遵照医嘱,以免造成人身、财产方面不必要的伤害。
同时,消费者一旦发现商家存在虚假宣传行为,应及时到相关职能部门投诉举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记者成华
责任编辑:付基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