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新闻网讯 近日,临汾铁路运输法院审理了一起盗窃案件,被告人张某某走南闯北,在全国各地表演杂技,收入可观,但因自己的一时贪念窃取他人财物被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2016年10月17日7时许,在临汾开往包头的2461次列车上,被告人张某某趁旅客熟睡之际,将其放在4号车厢109号座位下面的粉色拉杆箱盗走,箱内装有黄金吊坠项链一条、化妆品、衣物等。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1306元。2016年11月28日,被告人张某某在河南省濮阳市被公安人员抓获。
经过开庭审理,当庭举证、质证,听取了控辩双方的意见。法庭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旅客列车上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吴菲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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