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人:网上购买保健品 别被花哨宣传蒙了眼

2017-08-03 09:08:58 来源:临汾新闻网

  临汾新闻网讯 案例简介:2017年2月,消费者王先生在某购物网站保健品专营店购买了3盒某品牌保健产品,共计价款357元。购买后发现商品外包装上使用了“100%纯天然”的绝对性广告语,认为店家存在虚假宣传、消费欺诈,便向消费者协会进行了投诉,要求该商家退货、退款、退运费以及3倍赔偿。

  案例评析:依据《消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全面、真实,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

  《广告法》第四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第九条规定的广告不得具有的情形中,其中一项就包括“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本案中,经营者在其商品外包装上使用了“100%纯天然”的绝对性用语,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因此,其存在虚假宣传、消费欺诈。

  此外,根据《消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本案中,商家对消费者进行退款并3倍赔偿符合《消法》的规定。

  最终,消协部门根据《消法》和《广告法》有关规定,对该商家做出了立即改变广告用语,并向消费者给予退货、退款、退运费并赔偿所购商品价款的3倍金额。

  消费提醒:通过本案例,消费者协会提醒广大消费者注意,在网络购物,尤其是相关保健品、药品等产品时,不应被商家花哨的宣传所迷惑,而是应当仔细询问有关商品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有条件的最好去当地的实体药店、保健品店询问有关商品的实际效果是否和商家宣传的一致。

  此外,消费者还应妥善保管购买商品或服务时商家所作宣传的有关证据,以及购买商品或服务的有关票据,以便发现问题维权时使用。

  记者 成华


     

责任编辑: 吉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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