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新闻网讯 案例简介:近日,消费者马先生向消费者协会投诉,反映自己前不久通过某装修公司老板李某定做了一套橱柜,价值10000元,已交纳了7000元预付款。谁知到了约定交工的日期,李某却以各种理由推诿不予送货安装。随后经过了解,得知李某早已将公司转让,与马先生签订合同时用的是假名。
案例评析:根据《合同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此条确立了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应当按照诚信原则全面履行合同的义务。
同时,根据《消法》第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本案中,消费者为定做橱柜已经交了7000元预付款,有权要求装修公司按照事先约定为其进行安装。
最终,经过消费者协会的多次调解,该装修公司的相关负责人同意在一周内给马先生安装橱柜,随后再与李某结算。消费者对此结果表示满意。
消费提醒:通过本案,广大消费者需要注意的是,国家对营业执照的使用与管理有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来规范,企业登记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禁止出租或者变相出租营业执照,违反规定的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如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出租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施行细则规定,出租营业执照应受到相应的制裁。出借自己的营业执照,借用他人的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属于违法行为。
记者 成华
责任编辑:席沛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