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马女士:电视屏裂引纠纷 举证倒置助维权

2017-11-22 20:50:57 来源:临汾新闻网

   临汾新闻网讯 今年6月,消费者马女士在某购物网站购买了一台某型号液晶电视,7月7日该品牌电视机售后派工程师安装完毕,试机正常。由于马女士是新房装修还没入住,直到3天后宽带安装到位试用时,才发现电视黑屏无法开机。

    马女士当即与该品牌售后取得联系,售后工作人员上门检修后,可以正常开机。但开机3分钟后,屏幕却出现裂痕。马女士认为电视有明显质量问题,要求厂家予以更换新电视或退货,但该售后却认为屏裂属外部原因或外界意外碰撞而引起,只能由消费者自费进行维修或更换屏幕。无奈,马女士向有关部门进行投诉,要求厂家更换电视机。

    家用电视机属于耐用商品,一般耐用品价格较高,不容易出现损耗,一旦出现质量问题维修费用较高,消费者举证难、维权难。因此,消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且存在该瑕疵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除外。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6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马女士在购买没多久就出现屏裂问题,经营者应当通过举证或者证明商品本身符合质量要求,或该瑕疵的存在是由于马女士使用不当或者外部因素造成等,来完成自身举证责任,但经营者始终无法证明电视机屏裂是由马女士人为因素造成,因此,电视机屏裂应证实为商品质量瑕疵引起的故障,应当支持马女士提出的更换要求。

    最终,经过调解,该品牌电视机的经营者同意为马女士免费更换同型号电视机一台。

    在此,有关部门提醒市民,举证责任倒置,是法律对消费者做出的有利规定。将举证的责任分给经营者,有利于消除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的弱势地位,从而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记者成华


     

责任编辑:付基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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