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刘先生:汽车导航屡出“状况” 协调获赔偿

2017-12-18 21:31:32 来源:临汾新闻网

    临汾新闻网讯 今年10月,消费者刘先生在某4S店内购买了一台价值20余万元的汽车。购买汽车时该店销售业务员称多加6000元即可买到原厂科技包(包括原厂DVD导航+倒车可视影像),于是刘先生购买了该科技包,但是3个月时间内,所安装的科技包质量问题频出,并导致汽车在高速上行驶时出现熄火情况,安装的导航仪维修了6次。消费者刘先生认为维修次数过多,根本无法修复,安装的不是原厂科技包导致汽车质量频频出现问题,对商家失去了信心,随即,向有关部门投诉,要求安装原厂科技包并赔偿车辆维修费等有关费用。

    本案中,该销售公司在此案中存在误导消费者的行为,给消费者造成损失,根据《消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这要求经营者在给消费者提供商品时,要注意商品的安全性等质量问题。本案中,经营者原本说是安装原厂的科技包,实际上却不是原厂的科技包,导致汽车出现一系列问题。

    同时,消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且存在该瑕疵不违返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除外……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6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汽车作为耐用品,在出售之日后的6个月内出现许多质量问题,经营者应当对汽车没有瑕疵负举证责任。

    最后,经过一番调解,双方达成协议。销售公司给刘先生安装原厂导航仪,并赔偿10000元及5000元车辆维修等费用,商家还赠送刘先生车辆3年或6万公里(以一项先到为准)的免费保养12次。消费者对此结果表示满意。

    通过此案例,有关部门提醒消费者,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3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记者成华


     

责任编辑:付基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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