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网评:打击贩卖儿童不能只对人贩喊“杀”

2015-06-23 10:47:20 来源:临汾新闻网

    临汾新闻网讯 日前,一条“呼吁对贩卖儿童的罪犯一律判死刑,请接力”的消息在微信朋友圈转发,同时有网友提出国家应改变法律条款,坚持“拐卖儿童者判死刑,收买儿童者判无期”。省高院刑庭法官表示,拐卖儿童犯罪一直是法院严厉打击的重点,对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毫不手软适用死刑,但要遵从罪刑相适应原则。对拐卖儿童者一律处以极刑,不科学也不可取。

    影视作品如《亲爱的》、《失孤》等,不仅还原了被拐卖儿童家庭的不幸现状,也引起人们对拐卖儿童这一丑恶犯罪行为痛恨和愤慨。“幼吾幼,以及人之幼”,人们欲置拐卖儿童者于死地的迫切心情可以理解,但汹涌的民意并不总代表理性。人们这种朴素的正义感虽然契合了严惩犯罪的思维方向,但对拐卖儿童者一律判处死刑,不仅无助于儿童解救,相反,这种“一刀切”思维恰恰忽视了法律的教育功能,可能会害了孩子。

    人贩子丧失人性底线,拐卖别人家的孩子,造成丢失孩子的家庭家破人亡。

    对于这种泯灭人性的犯罪行为,确实有必要给予严厉的惩罚,判处死刑并不为过,而且对人贩子判处死刑,提高了人贩子拐卖儿童的违法犯罪成本,在一定程度上能够遏制人贩子拐卖儿童的犯罪行为,这也是大多数网友支持对人贩子喊“杀”的民意基础所在。

    按照我国《刑法》对拐卖儿童罪的量刑标准,起步量刑是5年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没收财产”。换言之,在法律上,对人贩子判处死刑并不存在法律障碍,只要是罪大恶极就可以被判处死刑。拐卖儿童者自应受到严惩,这本是我国刑法的应有之义。

    我国《刑法》规定,在拐卖儿童情节特别严重时,应判处死刑。但杜绝拐卖儿童行为,不能仅仅依靠严苛的刑罚,而需要完善社会福利、更新继承观念甚至改变计划生育政策等一系列社会治理措施的共同作用。对拐卖儿童者一律判处死刑,不仅没有必要,也有违现代法治精神。(李媛


     

责任编辑:秦芳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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