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判处一起性侵幼女案件被告人刑罚的同时,对其宣告从业禁止令,禁止被告人3年内从事与未成年人相关的联防安保工作。这是《刑法修正案(九)施行以来,黄岛法院首次依据刑法创设的新制度惩处性侵幼女案件被告人。
刑法的“从业禁止”规定,是指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此前,“从业禁止”往往被运用于企业经营者、工程建设行业、公职人员等。
在司法实践当中,性侵幼女的被告人通常具有畸形心理,再次犯罪的概率比较高,所以该类犯罪人群的社会危害性不容小觑。具有畸形心理的犯罪分子,如果其从事的职业能够有较多机会接近潜在的侵害对象,无疑会给这些人的人身安全埋下巨大隐患,如何防范这些犯罪分子再次作案就成为法律制度必须解决的问题,对性侵幼女的被告人宣告从业禁止令,就是对这个问题的有益探索。
从业禁止令制度设计的目的就是防止犯罪分子再次利用职业之便利进行犯罪活动。但是该项制度的具体执行却面临诸多现实性问题,宣告之后的效果难以预测,对防范犯罪分子再次实施同样犯罪的作用有限。刑法修正案(九)关于从业禁止的规定颁布实施近两年,无论是见诸媒体的相关案件报道还是刑事司法实践当中,法官很少使用该项制度,主要原因就是该项制度缺乏切实的执行力,约束力十分有限。
总而言之,要让从业禁止令发挥效用,就要专注于制度的切实执行力,建立健全制度实施的配套机制。保护未成年人的措施必须坚强有力,而不能是中看不中用的摆设,要让法官敢于根据规定禁止被告人从事相关职业,敢于公开罪犯的个人信息,打消执行监督的后顾之忧。李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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