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新闻网讯 “多少钱?”“56元。”“给您。”“对不起,我们不收现金,您有支付宝或微信吗?”日前,记者在北京一家大型商场的冰淇淋店里购买商品时,销售人员明确表示不收现金。无独有偶,北京多个名为“唱吧麦颂”KTV连锁店也表示,“请刷卡或用微信、支付宝等,如果非要交现金,请准备金额正好的,因为没法找零。”(8月14日《光明日报》)
近日,市民王女士在鼓楼南大街一家面馆吃饭时也遇到了上述情况。点完餐后,王女士正准备拿出钱包,店主便因“找不开”为由拒收王女士提供的现金,让她扫码支付。店主还没有看到王女士拿出的现金数额是多少就直接拒收的行为让王女士很是郁闷:“拒收现金合理吗?”随着互联网科技的发展,移动支付逐渐兴起,大到商场酒店,小到街边水果摊,店家都为顾客提供了扫码支付的功能。不可否认,线上支付确实为商家和消费者提供了很多便利。商家可以省去每日兑换零钱、每晚清点现金的时间,还可以避免收到假钱的风险,只需听到手机提示音后看一眼屏幕确认数额是否正确即可。而对消费者而言,不用带现金,一部手机便可以完成所有支付也是很便捷的体验。
但移动支付是“非现金”支付,并不等同于“无现金”,更不是“拒收现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由此可见,一些商家“拒绝现金”的行为不可取。
消费支付方式应由公众自主选择,消费者有权利选择任何一种结算方式进行消费。在扩展移动支付业务的同时,不能拒绝现金。可以预料,在我国未来很长一段时间内,多种支付结算方式将共同存在。商家可以鼓励消费者进行线上支付,但不能强迫,更不能拒绝现金消费。笔者认为,我们在肯定非现金支付的意义的同时,也要充分尊重公众支付结算习惯,包括使用现金支付的习惯,由公众自主选择适合自己的支付结算方式。
(荀丹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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