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人:《规定》开始实施 我们一起做守“规”市民

2017-10-15 20:13:52 来源:临汾新闻网

    自2017年10月1日起《临汾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开始施行。此《规定》施行后,哪些区域是禁止燃放区域、节日庆典会不会受影响等问题,成为许多市民关注的焦点。本期《市民问政》栏目,就市民关心的话题,看《规定》上如何说。

    市民刘先生问:我家住在108国道西边的一个小区,不知道是否在《规定》禁止燃放的范围?《规定》:禁止在临汾市中心城区燃放烟花爆竹,中心城区范围为:东至东外环——108国道、南至南外环——108国道、西至公路西环(临夏线)、北至公路北环——108国道,含上述四条道路。

    前款规定以外的行政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范围,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确定。

    另外,文物保护单位;车站、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医疗机构、敬老机构、学校、幼儿园;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禁止燃放地点。

    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市民王女士问:我家在市区开门店,以前也经营过烟花炮竹,以后不知道还能不能售卖?《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和地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

    市民白先生问:如果有人违反规定怎么处罚?《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除了上述市民关心的问题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有权进行劝阻,或向公安机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举报。

    公安机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在禁止烟花爆竹燃放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记者郝海军


     

责任编辑:付基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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