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新闻网讯 今年8月,刘先生向有关部门反映,他的孩子(10岁)从7月6日至7月27日,陆续在某便利店购买了价值3000多元的网络游戏卡用于玩游戏。
刘先生认为该便利店向未成年人出售网络游戏卡导致小孩沉迷网络游戏,造成不良后果,要求该店对其损失进行赔偿,却遭到了拒绝。
根据《合同法》第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根据《民法通则》第二十条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第十四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本案中,小孩的父母是小孩的法定代理人,而经营者在小孩购买游戏卡时并未问询其是否征得父母同意便销售的做法存在不妥,并且根据前述《合同法》的规定法定代理人明确表示对合同不追认,该合同无效。
最后,通过有关部门的多方调解,该便利店经营者同意补偿消费者1600元,消费者对此结果表示满意。
通过此案例,有关部门提醒家长们,平时应该多培养孩子正确的消费观,提高对孩子理性消费的教育引导,防止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同时,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也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避免纠纷的产生。
记者成华
责任编辑:付基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