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谐司法槌 忠诚卫天平

2012-10-16 08:17:00 来源:临汾新闻网   浏览次数:

曹红印,现任河西法庭庭长。多年来,曹红印牢记“司法为民”宗旨理念,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工作原则,在执法办案过程中,以其扎实的法律业务知识,娴熟的基层审判经验,团结带领法庭全体干警妥善化解矛盾纠纷,积极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努力做到和谐司法、文明执法,推动法庭审判等各项工作取得显著成绩。
以人为本 法理交融
“以人为本、执法为民”——这是曹红印铭记于心、常挂在口的话。发生在农村的诉讼案件,通常案件不大,有的诉讼标的甚至只有一棵树、一堵墙,但是曹红印认为“群众利益无小事”,站在化解社会矛盾、保障辖区稳定和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的高度,把每一起常人视为鸡毛蒜皮、价值不大的诉讼案件都看成老百姓的大事,严肃对待每一起案件,认真思考每一起案件。
2009年5月,辖区刘村中学发生了一起学生下课期间因追逐打闹造成人身伤害赔偿纠纷。案件诉讼到法庭后,经过审理,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案子虽然了结,曹红印并没有简单结束自己的工作。他向校方提出建议,应结合这起案件的发生,就《未成年人保护法》以及校园安全管理等方面所涉及的法律法规,到刘村中学进行一次专题法律讲座。经与刘村中学领导沟通后,他作为主讲如期举行了讲座,并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深入浅出地进行了讲解辅导,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受到了全校1000多名师生的一致好评。
“调解优先” 能动司法
河西法庭管辖区人口众多,点多面广,民事纠纷、家庭纠纷、婚姻纠纷等各种案件数量呈逐年递增态势。
面对辖区区域广,诉讼群众和当事人交通不便等实际问题,曹红印带领法庭干警变“等案上门”为“带案下访”,深入辖区乡村实地,深入走访了解实际,积极调解化解辖区各类矛盾纠纷。
2011年10月,法庭受理了原告周某某、王某某与被告齐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二原告系夫妻关系,被告齐某某原系二被告的儿媳妇。二原告之子周某某因犯罪被判刑后,被告诉至法院,要求与周某离婚,同年周某因病死亡。二原告以被告现住房及耕地系二原告所有,要求被告搬出二原告所有的房屋及返还耕地为由诉至法院。在审理当中,曹红印考虑到原、被告之间的特殊关系及原告周某某又患有癌症的实际情况,在对案情及证据进行充分分析后,他多次深入到原、被告家中进行调解。经过最大努力,最终双方达成调解意见,并当庭履行。
构建“大调解” 网络体系
在审判工作中,曹红印还结合辖区每个案情实际,充分发挥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等衔接联动“大调解”工作机制的作用,注重调动各方面力量调处各种利益冲突,深入调解矛盾纠纷,力争化解社会问题,实现和谐司法办案。
今年7月份,河西法庭接连受理了十多起案情类似的租赁土地合同纠纷案件。例如原告石小华(化名)诉被告李斌、童清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2007年12月,原、被告经过协商签订了一份《土地租赁协议》,被告以每亩6.5万元的价格,将其具有使用权的2亩滩地永久性租给原告用于建房居住。后原告一次性付给被告租赁款13万元,并筹资建起房屋。2009年因政府征地,将原告在此所建房屋全部拆除。依照约定,政府给付的6万元补偿款归原告所有。而被告凭其滩地使用证领取补偿款后,没有给付原告,从而引起诉讼。
案件受理后,曹红印没有简单下判。而是通过深入细致的走访调查,向刘村镇涧头村委会了解原、被告双方的具体情况,利用村干部熟悉人情便于上门做工作的特点,与村干部一起联手形成合力,登门耐心反复地做原、被告的思想工作。经过法庭、村委会的合力调解,今年5月份,这十多起涉及农村土地纠纷的案件得以成功调解,原、被告先后分别达成还款协议,并全部执行完毕。
在另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中,承租方某集团公司项目部,与出租方刘村镇村民刘芳(化名)签订了三年的房屋租赁合同。两年后,该公司因工程需要提出解除合同,并拟拆卸空调、热水器等自行安装的设施。出租方以合同未到期为由,要求赔偿损失,并阻止出租方拆卸。双方发生冲突,出租方被承租方人员打伤。汾河办事处派出所接报后,出警控制住双方人员。后出租方起诉至河西法庭。
虽然案情并不复杂,但涉及省市重点工程项目建设。受理此案后,曹红印理清思路,会同派出所民警一起,以处理治安案件为着力点,向双方当事人认真讲解有关法律法规,讲政策举事实摆道理,并制订出合理的赔偿方案,有效化解了双方的对抗情绪。在法官与民警的努力调解和帮助下,双方达成赔偿协议并当场兑现。
像这样法庭与村委会、派出所、居委会等组织联手调解成功的案例还有很多。在曹红印的努力下,河西法庭通过不断加强各组织之间的紧密合作,逐步形成了辖区“大调解”网络体系化、规范化建设的格局,有效化解了社会矛盾,案件调解率进一步提高,群众满意度不断提升,“大调解”网络体系化建设彰显成效。
近年来,曹红印多次被评为尧都区法院“先进工作者”、“办案能手”,2010年被评为临汾市政法系统十佳模范,2007年、2010年先后两次被山西省委省政府授予山西省劳动模范称号,2008年被中华全国总工会授予全国五一劳动奖章。2010年他被最高人民法院评为“全国法院办案标兵”。在他担任负责人并担任河西法庭团支部书记期间,河西法庭曾先后被最高人民法院、省、市法院评为“全国优秀人民法庭”、“省级一流人民法庭”、“省一流法庭标兵单位”、“地区一流人民法庭”。2009年被尧都区委、区政府评为“全区政治综治工作十佳模范集体”;2010年1月法庭被最高人民法院和共青团中央授予“青年文明号”荣誉称号;同年4月、6月,法庭和庭党支部先后被区委评为“和谐司法先进集体”和“红旗基层党组织”。(通讯员 任李峰)

  【责任编辑: 高卓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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