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侯马古玩市场,一张特殊的契约吸引了记者的眼球,一边是民国年间的买契,一边是清代的尾契,中间是落款光绪二十一年(公元1895)腊月初一的契约。“同一张契约跨越了两个时代,少见、少见。”一位长年游走于古玩市场的朋友说。
“绛字一百四十九号”加盖着朱红色的篆刻印章,尾契”两字如同哼哈二将站在朱红色篆刻印章两旁。
尾契的字相对比较清楚,文字内容也可辨认。
“经臣部议准,除布政司预颁契尾印,发各州、县存贮,粘边民契给予业主仍照旧例外……令布政司多颁连环契尾,编例字号于骑缝处所钤盖印。”派出信差,发给各州、县。尾契上要填注业户姓名、契机价、税银,一份存于州、县备案,一份随同季“册”,上报布政司备查。若有官吏仍蹈前职,侵害、隐藏库银,一经发现,即将该州、县严格上奏,依照大清法律严惩。至于小民无知,贪图小利,私印白契,致使一些刁民使用伪契,成为引发诉讼的祸端,命令布政司发布告示,让民众知晓,如果有不粘贴尾契者,经人举报,依照偷税条例治罪。这一条款既有对官员制定的制度,也有管理民间契约的规矩,鼓励群众举报白契偷税的违法行为。因为这些“白契”是引发诉讼的祸根。
这份尾契,依照当时契约上的价格银九两,征收了税银二钱七分。并在价银九两上加盖了绛州大印,给业户傅嘉祜”。
中间是契约正文,立卖契约人是南梁庄傅门贾氏,因使用不便,将碾园地基一方,北至业主墙,南至官路,东至银主,西至赵德保,四至分明。长玖步叁尺陆寸,活(宽)五步一尺叁寸,计地一分玖厘叁毫七系叁忽陆内有明砖暗石,一概在内,土木相连。同中说合,情愿出契卖与族侄嘉祜名下,永为他的家业,时值卖价纹银玖两整。银业两交(清),并无短欠,恐(空)口无凭,立卖契为证。
落款:光绪二十一年腊月初一日。立卖契人傅门贾氏。
在契约的右边是民国“买契”,乍看也没有什么新内容,但仔细观看才发现其中的奥妙。这是山西省省长、财政厅发给契约持有着的“买契”,契约叙述了光绪二十一年(公元1895)立契的内容。有了“转讫章缴费五角”的内容。“持原契,给民国新契,除由县登记”,落款“中华民国七年(公元1918)九月”。带着“转讫章缴费五角”的疑问,在契约的最右侧找到了答案。“原价玖两”虽是半个字,却清析可辨。“合银元十三元二”也就是契约的现值,时光穿越23年,从清光绪二十一年(公元1895)到民国七年(公元1918)九两银子变成了银元十三元二……新旧契约的登记制度,通过转讫章登记、收费来实现契约的合法性。
这张地契是那个州、县并不重要,它是山西清末民初时的土地政策、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的缩影,是研究山西乃至国家清末民初土地、财政、货币变迁的佐证。
记者王隰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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