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地法院携手共克执行难题

2012-07-24 08:24:00 来源:临汾新闻网

临汾新闻网讯(通讯员 白婕)“执行难”已然成为司法实践中一个不争的事实,如若是跨地域执行,则更是难上加难。近日,霍州市人民法院执行局在办理一起委托执行的案件过程中,多次往返于霍州、灵石、清徐等地,与灵石法院、灵石交警队以及地处清徐的申请人进行接触,最终促使案件圆满执结。
2007年7月24日,霍州人武某驾驶李某的无牌十轮大货车,行驶至东夏线100KM+120M处,在倒车时,碰撞到了范某驾驶的无牌解放大货车以及清徐人王某,造成王某受伤的事实。灵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李某赔偿王某人身损害赔偿款58237.46元,其中已付2万元,还需再付38237.46元;被告武某与被告李某相互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后,灵石县人民法院委托霍州市人民法院执行。
霍州法院执行局接到该案后,该局局长陈建斌高度重视,他首先要求办案人员必须从思想上高度重视该委托案件,不能有推诿、懈怠的情绪。统一思想后,执行法官当即展开行动,向被执行人李某发放“执行通知书”,多次与申请人、被执行人见面约谈,并数回往返于清徐、霍州,力图促成两方当事人的和谈。但李某均以一句“没钱”搪塞法官,使案件执行的和谈工作陷入僵局。
经多方调查,法官得知当初事故发生后,李某向灵石县交警队缴纳了3万元事故扣押金,目前,该笔款项仍在交警队。为促使案件早日结案,陈建斌带人前往灵石县交警队核实情况,并向其发出了“协助执行通知书”。在灵石县交警队和灵石县人民法院执行局的积极配合下,执行法官顺利提取了被执行人李某的事故押金3万元,案件取得了重大进展。
由于案件的大部分标的款已到位,执行法官加紧了对剩余8000余元标的款的执行力度,以尽早维护申请人王某的权益。为此,执行法官张国平多次带领办案人员前往李某家,但李某由于经营货车,长年出门在外,家人亦难以得知具体归期。面对这种情况,执行法官改变了策略,转而做起了被执行人家属的思想工作。
在法官的再三督促下,在家属的亲情感化下,被执行人武某、李某主动将剩余的8237余元交到了执行法官手中。日前,申请人王某已如数拿到了38237.46元人身损害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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