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9-25 08:16:00 来源:临汾新闻网
临汾新闻网讯(通讯员 薛江波 杨国红)仲裁条款只在保险单中载明而未在保险合同中体现,该仲裁条款是否有效,曲沃县法院在审理中给出的答案是否定的。
原告赵某在被告某保险公司给自己的路虎越野车购买了机动车财产保险,双方签订了保险合同。后因所投保车辆失火被损毁,理赔遭拒,原告赵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进行理赔。案件审理过程中,保险公司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保险公司与原告约定有仲裁条款,案件应当首先交由仲裁机构仲裁,法院没有管辖权。
经审查,被告保险公司向法院提交的保险单中“保险合同争议解决方式”一栏填有“提交太原仲裁委员会处理”的内容,但被告未向法院提供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法院认为,保险单为保险公司印制、由投保人持有的投保凭证,保险公司未提供双方有约定纠纷管辖协议的合同,不能证明保险单载明的保险合同争议解决方式应由太原仲裁委员会处理的内容为双方协商一致。因此,法院驳回被告保险公司的管辖异议。被告不服,提出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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