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七旬老母告孩儿 两位律师忙调解

2017-03-12 21:45:57 来源:临汾新闻网

  核心提示:古人云:羊羔尚知跪乳恩,子不养母法不允。”赡养老人本是子女的责任和义务,可不久前,我市一位七旬老母亲王某某求助市法律援助中心,要状告自己的三个女儿,要求她们每月共同向其支付1000元赡养费。最终,通过市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的调解,老母亲与三个女儿重归于好。

  那么,案件究竟是从何而起?又如何化解呢?《普法》栏目为您解答。

  案件起因 “仨孩儿”不管年迈的娘

  原告王某某今年75岁,与丈夫婚后育有三个女儿,分别为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现均已成家。1986年,大女儿杨某甲按照当时国家政策接替父亲的工作岗位,收入比较稳定,经济条件较好,多年来虽然偶尔探望父母,但履行赡养义务相对欠妥,让老两口心寒。

  相比较而言,王某某二女儿杨某乙和小女儿杨某丙,虽然家庭经济条件一般,但一直都看望并赡养父母亲。

  自2016年2月,原告王某某丈夫不幸去世后,大女儿杨某甲不但不协助处理其父亲后事,还辱骂原告王某某,态度恶劣,随后更不曾探望原告,导致母女矛盾进一步恶化。

  虽然亲朋好友在帮忙做大女儿杨某甲的思想工作,但其仍拒绝履行赡养义务。最终,二女儿杨某乙和小女儿杨某丙也因为赌气,拒绝赡养王某某。

  而王某某年事已高,已丧失劳动能力且体弱多病,现独自居住,生活极为艰辛。在与三个女儿协商多次未果后,原告王某某一纸诉状将三个女儿诉至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要求三个女儿每月共同向其支付赡养费1000元。

  案件结果 接受调解握手言和

  原告王某某在前往市法律援助中心后,工作人员第一时间联系了山西金贝(临汾)律师事务所。

  据从事该案的代理律师戴华艳表示:在与该案承办法官及时联系并查阅案卷后,考虑到此类案件关系到家庭矛盾引发的纠纷,处理不好,整个大家庭关系还会继续恶化。反之,大家则是融洽相处,这也是老人最终的诉讼目的。因此,我选择了争取调解结案为佳。”在确定整体办案思路后,陈婉婉与戴华艳律师,便走访了原告王某某及三个女儿所居住社区和本人,进行多方沟通。两位律师晓之以情动之以理,反复劝和。

  功夫不负有心人。在两位律师的极力争取下,案件终于有了好的进展,原告王某某的三个女儿终于意识到自己的错误行为,幡然悔悟。

  最终,在法院的主持调解下,双方达成了每月向王某某老人共同支付赡养费1000元的调解意见,最终本案调解结案。庭后,三个女儿一直表示今后会对母亲多关心、让其安享晚年。

  通过一个案子最终挽救了一个破碎的大家庭,使老人终有所养,使母女重续情缘。

  律师解读 不赡养老人法律追责

  赡养父母本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子女的法定义务。

  针对原告王某某的经历,律师陈婉婉、戴华艳详细解读子女若拒绝赡养父母所触及到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第十五条: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第十八条: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第十九条: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等权利。第二十四条:赡养人、扶养人不履行赡养、扶养义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老年人组织或者赡养人、扶养人所在单位应当督促其履行。

  如今,原告王某某已和三个女儿又重归于好,她曾经那颗孤独的心又重新被捂热。自此母女们又过上了幸福的生活。

  记者祁欣

 

     

责任编辑:付基恒

版权声明:凡临汾日报、临汾日报晚报版、临汾新闻网刊载及发布的各类稿件,未经书面授权,任何媒体、网站或自媒不得转载发布。若有违者将依法追究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