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2016年6月,消费者王先生向消费者协会投诉,称自己在某门窗经营店内订购了一批家装门窗,价值23000元,预付订金5000元。但在安装时,发现对方交付的门窗与订购的产品材质不同,于是,对该批门窗不予安装。双方多次协商未果,随即向消费者协会寻求帮助。
案例评析:根据《消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凭样品买卖的当事人应当封存样品,并可以对样品质量予以说明,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应当与样品及其说明的质量相同。”据此,经营者在提供给消费者的门窗时,应当按照其经营门市内摆放的门窗样品的质量提供。该经营者明显违反了双方的约定,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消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消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应当依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不符合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据此,经营者通过减少价款的方式承担违约责任。
经过工作人员的一番调解,双方达成协议:消费者王先生除去订金5000元,再支付经营者10000元后付清全部订购款。
消协提醒:通过本案,消协提醒消费者注意,凭样品买卖是一种特殊的买卖,合同出卖人所交付的货物与样品的质量是否相符并不是合同成立的条件,也不是解除条件,而是用以确保标的物的品质。可见,在样品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品质与样品相同是当事人关于标的物的品质的约定,而不是以标的物的品质与样品相同为决定买卖合同效力的条件。
记者成华
责任编辑:付基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