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新闻网讯 今年4月份,消费者王先生花费近7万元在某汽车4S店购买了一辆某品牌汽车,当行驶累计到150公里时,汽车出现了自动熄火状况。此后不到一个月,该车因同一故障连续送修7次。当此车累计行驶近1000公里时,又出现了熄火情况。王先生因汽车出现多次故障而要求经营者为其更换新车,却遭到对方的拒绝。随即,王先生向有关部门投诉。
根据《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的有关规定,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消费者选择更换或者退货的,销售者应当负责更换或者退货:因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累计进行了两次修理,严重安全性能故障仍未排除或者又出现新的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的;发动机、变速器累计更换两次后,或者发动机、变速器的同一主要零件因其质量问题,累计更换两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发动机、变速器与其主要零件更换次数不重复计算;转向系统、制动系统、悬架系统、前/后桥、车身的同一主要零件因其质量问题,累计更换两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
根据此规定的有关条款,家用汽车的经营者应当在汽车交付的同时为消费者支付发票和三包凭证。本案中,汽车的经营者并没有在汽车销售时为王先生提供完整的三包凭证。同时,在该车进行了多次维修之后,也没有进行完整的维修记录,属于违反规定的情形。此车在三包有效期内,由于汽车发动机出现多次故障,屡修不好,符合本规定更换、退货条件。王先生凭三包凭证、发票等证明文件要求销售者进行汽车的更换、退货时,经营者应当承担更换或者退货的责任。
最后,经过一番调解,经营者和王先生达成一致意见,由经营者为王先生免费更换同型号新车,并发放该车的包修证书。
在此,有关部门提醒广大消费者,根据《消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应当依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的;不具备商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时未作说明的;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标准的;不符合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销售的商品数量不足;服务的内容和费用违反规定的;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
经营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记者成 华
责任编辑:付基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