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2019年1月1日,与广大“剁手党”们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以下简称《电子商务法》)正式实施,1月4日,记者走访了市工商局尧都分局市场科科长师雅丽,为您解读“新法”的诸多亮点。
亮点一:微信、网络直播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纳入管理
据了解,近年来,电子商务新形态不断产生,通过微信、网络直播等形式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情况日益增多,随之带来了很多消费维权新问题。
《电子商务法》通过“其他网络服务”将这些新形态和涉及主体纳入其中,明确利用微信朋友圈、网络直播等方式从事商品、服务经营活动的也是电子商务经营者,有利于加强对相关领域的监管,有利于更好解决此类消费纠纷。
亮点二:禁止虚构交易、编造评价、平台不得删除评价
“刷销量、刷好评、删差评等‘炒信’、刷单’行为,严重误导着消费者,损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为此,电子商务法》中明确规定了电子商务经营者信息披露的一般义务,要求全面、真实、准确、及时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禁止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师雅丽说。
同时,新实施的《电子商务法》中要求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建立健全信用评价制度,公示信用评价规则,不得删除消费者评价信息。明确平台经营者未为消费者提供评价途径或者擅自删除消费者评价的,由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整改,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最高可处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电子商务法》中还明确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实施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处罚,如《反不正当竞争法》。
亮点三:搜索结果附非个人特征选项,制约大数据杀熟
据了解,当前,电子商务经营者积累了大量用户个人信息、交易记录等,并利用大数据对消费者进行个人画像,有目的地提供搜索结果,进行精准营销。有些平台甚至出现“大数据杀熟”的情况,引发公众不满。
为此,《电子商务法》明确规定,在针对消费者个人特征提供商品、服务搜索结果的同时,要一并提供非针对性选项,通过提供可选信息,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电子商务经营者发送广告的,还应遵守《广告法》的规定。
同时,本法还明确规定,违反本条规定的,由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亮点四:搭售要显著提示,“默认勾选”被禁止
师雅丽介绍,当前,一些电子商务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过程中,经常采取使用很小的字号、默认勾选等各种方式,使消费者在不知情、难以察觉的情况下,出让一些权利或者被捆绑搭售。这种未经消费者明示同意变相强制搭售的行为,不仅有违诚实信用,也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
针对这种情况,电子商务法》规定,搭售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且禁止作为默认同意的选项。同时,规定了违反有关条款的行政责任,通过多角度规范,有力打击“默认勾选”等霸王行径,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亮点五:明示押金退还方式、程序,不得设置不合理条件
押金是租用特定标的物的质押担保,属于担保物权的一种,主要担保合同的履行。押金的所有权属于消费者,经营者在任何情况下不得挪用。
新实施的《电子商务法》明确规定了电子商务经营者收取押金应当明示押金退还的方式、程序,不得设置退还障碍。规定消费者申请退还押金,符合退还条件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及时退还。
同时,本法规定,对于未按规定明示押金退还的方式、程序,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或者不及时退还押金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进行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最高可处五十万元以下罚款。由此明确了电子商务经营者的押金退还义务,保障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亮点六:平台经营者未尽自身应尽义务,应依法承担责任
据了解,新实施的《电子商务法》中规定了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的制止义务。与《消法》有关条款规定相比,新法将平台经营者“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形修改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有利于减轻消费者的举证责任。同时,还对平台内经营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情形进行了细化,明确提出“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增强了法律的指引作用。
“新实施的《电子商务法》与广大消费者的权益可谓息息相关,作为监管部门,我们要积极学习好新法,落实好新法,依照《电子商务法》的相关规定,进一步加强对辖区内电子商务经营者及平台类企业的监管力度,为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驾护航。”师雅丽表示。
记者 成华
责任编辑:付基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