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谈认真贯彻落实市委“两个办法”
在改革发展过程中发生无意之失怎么办,先行先试中出现失误谁负责?近日,市委出台了《关于支持干部改革创新合理容错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容错办法》),为客观看待和正确处理干部在干事创业中出现的问题,制定了具体规则。
为敢想的人“开绿灯”,为敢干的人“兜住底”,给敢闯的人“吃定心丸”,为干事担当者撑腰壮胆,这是出台《容错办法》的主要目的。容错办法》规定了合理容错的12项具体情形和需要同时满足的6个条件,明确了容错认定程序和方式,健全了纠错改正机制、澄清保护机制等工作职责。这些规定让勇于干事创业者明白,只要一心为群众办事,即使因客观条件导致改革创新中失误或者失败,也可以免予追责,从而卸下思想包袱、甩开膀子大干。
事实上,《容错办法》与中央、省委、市委倡导的“容错”精神一脉相承。习近平总书记说过,领导干部“应该对为官不为感到羞耻”,为此,要把先行先试的失误、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明知故犯、我行我素、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指出,要建立容错纠错机制,宽容干部在工作中特别是改革创新中的失误。省十一次党代会对建立改革创新合理容错机制提出明确要求,并及时出台了《山西省支持干部改革创新合理容错办法(试行)》,从制度上鼓励探索,宽容失误。 市四次党代会提出,要认真贯彻“三个区分开来”重大决策,研究制定干部容错纠错实施办法。显然,中央、省委、市委一再强调的容错,就是要鼓励大胆实干,遏制“为官不为”,保护改革者、鼓励探索者、宽容失误者、纠正偏差者、警醒违纪者。
细化容错情形,把严格执纪与保护干部干事创业积极性统一起来,列举了支持改革探索、推崇创新突破、弘扬担当负责、鼓励积极作为等方面的具体情形,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操作性。规范认定程序,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制度为准绳,明确申请、核实、认定、反馈4个程序,规定了每个程序的受理主体、办理时间以及解释答复等具体内容。
明确容错方式,注重抓小抓早,防范在先,规定了依纪依法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的8种方式,明确了在干部追责、选拔任用、各种考核、职级职称晋升等方面的具体容错办法。
健全纠错改正机制,注重保持政策衔接和制度连续性,在健全纠错改正机制和完善澄清保护机制方面,总结提炼了我市之前的一些做法和经验,体现了政策的持续和提升。
容错之容,是宽容之容,不是纵容之容,更不是逃避责任的“保护伞”。容错纠错与鼓励激励其实是相互衔接、相互配套设立的,它们之间形成了一套比较系统科学、较为成熟完备的制度链条,容错绝不是无限度的宽容与放任,也不是可以任性乱来的借口,而是在容错的同时让干部认识到错误,进而找到改正的办法。
人非圣贤,孰能无过。在全面深化改革进入深水区的关键时期,建立合理容错机制,鼓励闯的精神、激活干的勇气,无疑会最大限度地调动干部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进一步坚定决心,增加底气,激发活力,注入动力,干出一番新事业。
责任编辑:席沛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