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监督员制度已经成为一项充分体现人民民主专政性质和特点的司法性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和司法行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按照中央决策部署,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在前期试点基础上,印发《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和《关于人民监督员监督工作的规定》,部署在全国全面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目前,已经选任人民监督员16068名,人民监督员的群众性、代表性进一步增强,履职抽选更加科学规范,培训考核更加严格有效,改革成效得到了检察机关及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可,人民监督员制度生命力重新焕发。
在我国,为了防止执法和司法机关滥用职权,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宪法设置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行驶对其他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的法律监督职权。而法律监督权作为国家权力的重要内容,其在监督其他权力行为的同时,自身也蕴含有被滥用的极大可能,由此带来的问题是:谁来监督监督者?
在国家权力的配置上应重视彼此间的制衡,但为了破解“谁来监督监督者”的困境,还必须设计更有效的“以权利监督权力”的机制。正是在这个意义上,经过探索创新而逐渐定型的人民监督员制度,本质上体现的恰是以人民监督监督者的宪法逻辑。按照权力原理,法律监督权也是人民赋予检察机关的权力,最终的权力来源是人民,人民自然是监督者的最后监督者。人民监督员制度,从人民中汲取监督力量,以程序化的设计将人民监督具体化、规范化、实效化,正契合了我国宪法上的权力原理,不失为监督监督者的最佳制度安排。李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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