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近日,市民王先生为维护亡妻张女士的合法权益,将妻子生前所在公司告上法庭。到底该公司侵犯了故去张女士的哪些合法权益?事情还得从2016年夏天说起。
那时,王先生的妻子张女士还在某公司从事财会工作。工作时间不足一年,一直以来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一天,张女士在请假外出时,因突发心脏病死亡。当时,公司还拖欠张女士两个月的工资。张女士的突然离世,犹如晴天霹雳,给了家人沉重打击。
事发后,王先生多次和亡妻所在公司协商,要求支付拖欠的两个月工资,及未签劳动合同而应支付的双倍工资;支付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都没有结果。于是王先生求助于尧都区劳动仲裁委员会,但该公司在执行阶段提出执行异议,王先生无奈只得前往市法律援助中心寻求法律援助,山西尧之天律师事务所律师闫静接受委托代理此案。
此案的争议是,原告王先生是否适格的诉讼主体,即原告有无权利起诉(劳动合同针对的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原告系劳动者的配偶,不是劳动者本人);原告是否有权领取拖欠的工资及双倍工资。
得知张女士未与被告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闫静多次与原告王先生沟通,是否有证据证明与被告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经王先生查找,找到了亡妻的现金日记账以及用自己的银行卡为被告单位缴纳电费等证据,证明了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最终将该公司告上了法庭。
对此,闫静表示,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5条规定,劳动者死亡的,由其近亲属或者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根据这一条规定,劳动者生前与单位之间的劳动争议纠纷,在其死亡后,可以由其近亲属参加劳动仲裁。《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6条第二款规定,前款规定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天。
同时,《继承法》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是公民的合法收入,工资、资金等,包括双倍工资属于王某的合法收入,故其配偶有权进行追偿。《劳动合同法》第73条第二款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
按照律师闫静提供的法律依据,最终法院支持了原告王先生的诉讼请求。
记者祁欣
责任编辑:付基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