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2017年3月,市民王女士向消费者协会反映,前不久她在网上团购了我市一家娱乐城的消费券。然而前去消费时,商家却表示节假日不能使用。王女士表示不满,在与经营者争执不下的情况下,随即向消费者协会进行投诉。
案例评析:根据《消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以及提供证券、保险、银行等金融服务的经营者,应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信息。”《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网络商品经营者向消费者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应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支付形式、退换货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等信息,采取安全保障措施确保交易安全可靠,并按照承诺提供商品或服务。”本案中,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形成了买卖关系,双方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消法》和《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营者提供买卖服务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约定履行,尽到自己应尽的义务。本案中,经营者也承认,确有规定具体消费时间点,只是提示不够醒目,可能消费者没注意到,因此,经营者应对重要的推销信息加以强调来提醒消费者,以免消费者产生误会。
经过消协工作人员的一番调解,商家同意王女士在周末晚上使用团购券,消费者对该结果表示接受。
消费提醒:通过本案,消费者协会提醒广大消费者,在通过互联网购物消费时应多加留意商家发布的买卖信息,认真阅读消费要求,以免落入商家的陷阱。同时,当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运用法律维权。
记者成华
责任编辑:付基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