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新闻网讯 案例简介:2016年10月,市民王女士的朋友赠送其一台某品牌热水器,手中没有原始票据。在使用过程中,热水器出现异响现象,商家售后部门对热水器的阀门进行了三次维修,仍未彻底消除故障。王女士随即向消费者协会投诉,商家售后为其更换了一台同型号、同规格的热水器。但更换后的产品在安装试用过程中,再次出现了漏水问题,于是,王女士向该商家提出了退货要求。该售后表示愿意为王女士更换到满意为止,如王女士坚持退货,则需要承担热水器的折旧费用。王女士对此结果不予认可,向消协再次投诉。
案例评析:本案的焦点在于——在何种情况下,商品由于质量问题而引起的退货应交折旧费。依据《消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本案中,由于经营者已经进行了三次维修,仍未彻底解决故障,依据《三包规定》第十一条“在三包有效期内,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产品,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和证明,由销售者负责为消费者免费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或按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退货,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按购销合同办理。”王女士要求对方换货是有理有据的。而如果王女士一开始就不同意换机,直接要求退机,商家可依据《三包规定》第十三条“有同型号、同规格产品,消费者不愿意调换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予以退货,对已用过的商品按本规定收取折旧费。”收取相应的折旧费用。
但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王女士是在更换新机后,新机又发生漏水情况,属于新机质量问题,应依照《三包规定》第十四条“换货后的三包有效期自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和第九条“产品自售出之日7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也就是说,针对王女士新换的热水器出现的质量问题,该商家应为其做退货处理,而不应收取折旧费用。
最终,经过消费者协会的调解,该商家为王女士办理退货,并免收折旧费用。
消协提醒:消费者协会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一定要保存好购买商品时的发票和三包凭证;如果商品出现质量问题,要及时联系厂家或商家进行维修,并要求其出具载明维修日期的维修单。避免商品出现问题后,因未及时保存好证据,而丧失寻求法律维权的权利。
记者成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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