灌酒拍裸照逼人卖身 行恶获严惩咎由自取

2010-06-15 10:06:00 来源:临汾新闻网


2009年4月中旬,租住在市区年仅20岁的襄汾县人李某某,在网吧上网聊天时与外地女青年杨某相识。大约过了一个星期,无事可做的李某某约见杨某将其带至水门街一旅店内,并买来酒菜和杨同吃共饮,一番推杯换盏后不胜酒力的杨某便被李某某灌了个酩酊大醉。看着已倒在床上呼呼睡去的杨某,李某某趁机拿出手机拍摄了杨的裸照。后李以公开裸照相要挟,逼迫杨某做“小姐”为其赚钱,并承诺做够两个月后就把照片和底版还给她,杨某迫于无奈,只好答应了他的要求。当晚,李某某带着杨某来到市区某宾馆将其交给专做“皮条”生意的冯彩英(负案在逃),从此,杨某在李的威逼和冯彩英的介绍下,开始了梦魇般的卖身生活。白天杨被看管在李的租住房内,一到夜幕降临时即被带至宾馆做“小姐”,如此反复,杨某硬是捱过了近四个月。期间,因不堪忍受这种非人的生活,杨某曾三次逃离,但均被李某某找回,每次被找回不是被威逼、恫吓,就是被拳脚相加,面对李的淫威杨某只好屈从。
同年8月28日,李某某的朋友祈某某(另案处理)将外地女青年王某骗至临汾,祈某逼迫王某和杨某去同一宾馆卖身,李某某为防止杨、王二人逃跑,先后雇佣吕某、陈某看管和接送,不仅管 吃管住,还每天给吕、陈各发50元工钱和一包烟,这使得两个涉世不深且无所事事的小青年乐不可支,甘愿鞍前马后为李效劳。后经审理查明,杨某、王某在被迫卖身期间,吕某先后分别负责看管接送杨某、王某各20余天,陈某负责看管接送杨某10余天,李某某则从中获利5000余元。9月25日中午时分,负责看管杨某的陈某带杨在水门街一小饭馆吃饭时,杨某趁机逃离并报案。随之,李某某等人强迫女青年卖淫的恶行也昭然若揭。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吕某、陈某多次强迫他人卖淫,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强迫卖淫罪。鉴于被告人吕某、陈某在犯罪中只是负责看管和接送,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作案时年龄均不满18周岁,应当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遂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作出了前述判决。

(通讯员 孙曙生)

来源:临汾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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