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山穷水尽 法官调查峰回路转

2011-10-25 09:43:00 来源:临汾新闻网

“精诚所至,金石为开”、“水滴石穿”这些典故所提倡的精神常被运用到古县法院的执行工作中,有力击破了个案的执行难题。近日,古县法院执行局受理申请人甲公司与被执行人郭某、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迅速行动,周密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正确使用执行到期债权的相关法律规定,使申请人38.2万元的债务在立案5天后有了着落。
2010年12月,甲公司诉郭某、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古县法院的主持调解下,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郭某、乙公司欠甲公司的53.2万元货款分5次付清,分别于2010年12月底、2011年1月底、2月底、3月底前各支付10万元,剩余13.2万元5月底前付清。在调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内,被申请人郭某、乙公司给付甲公司15万元,剩余货款至今分文未付。2011年6月15日,申请人甲公司向古县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
古县法院执行局接到该案后,认真分析案件特点,当即研究制订出执行方案。针对本案执行标的额较大、被执行人为外地人、执行难度大的特点,为达到有效阻止被执行人隐匿、转移财产的目的,执行局将工作人员分为两组,第一组负责调查被执行人郭某目前的财产状况并进行书面登记;第二组负责调查被执行人乙公司目前的财产状况并进行书面登记。同时责令二被执行人不定期向法院报告财产变动情况,及时捕捉相关财产线索,为案件执行提供更多的财产保证。
执行局工作人员通过对被执行人郭某、乙公司财产状况的摸底调查得知,被执行人确实没有清偿能力,无财产可供执行,使该案的执行陷入僵局。在山穷水尽之时,承办该案的执行法官并没有丧失信心,继续保持与申请人联络,并坚持调查被执行人的经济往来,功夫不负有心人,工作人员发现被申请人郭某对案外人丙公司享有到期债权,该债权足以偿付欠甲公司的货款。
于是,执行局依据法律程序向案外人丙公司发出执行到期债务的通知。6月21日,丙公司经法院向甲公司支付2万元,并制订了还款计划。(通讯员 冯碧青)

  【责任编辑: 李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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