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新闻网讯 近日,安泽法院收到一起安泽县中医医院诉赵某、孙某的一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这类案件一般都是医院在为病人诊治的过程中出现一些意外,双方因医疗事故责任划分及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而引起的案件,且通常患者一方的情绪比较大,容易引起更激烈的医患矛盾。因此,这起案件立即引起了办案法官的重视。
立案当天,办案法官向原告方送达相关文书手续时,及时向原告方了解案件情况,事情经过为,1月25日,被告赵某因脑梗塞入住安泽中医院治疗,治疗中安泽中医院未对赵某进行胸部X片的拍摄,便对病人进入高压氧舱进行高压氧治疗。由于赵某本人自身患有肺囊肿、肺大泡疾病,在减压治疗的过程中出现肺破裂,随后安泽中医院对其进行抢救,并于1月29日转至临汾市人民医院治疗,2月23日转回安泽中医院进行康复治疗,4月23日赵某病情已愈。在被告赵某入院治疗期间,安泽中医院为其垫付了在安泽中医院的治疗费、转入临汾市人民医院的医疗费、再次转回安泽中医院的医疗费及赵某夫妇二人的生活费,共计49286元。事故发生后,原、被告双方就此次医疗差错事宜寻求有关部门进行调解,并进行了专家评估,评估意见认为,患者赵某的不良结局与医院治疗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医院在患者赵某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应当承担次要责任。但至原告诉讼之日双方并未对医疗赔偿数额达成一致意见,被告仍暂住安泽中医院内科402病房内。因此安泽中医院将赵某夫妇二人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立即搬离病房,返还原告垫付的医疗费、生活费。
受理案件的第二天,被告赵某夫妇二人也来到法院,在领取相关法律文书时,情绪比较激动,认为自己因中医院的错误诊治让自己病情加重,现在反而让自己成为被告,法官及时稳定当事人的情绪,防止矛盾进一步激化,法官向赵某细心告知所有的赔偿数额都应当有法律依据,自己应当根据法律规定保护自己的权利,也应当根据法律规定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随后赵某表示对中医院所诉事实表示认可,但提出因中医院的医疗过错导致自己没有按时耕种,减少种植收入,应当给付生活补助。
通过向双方当事人了解,办案法官发现,原告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希望通过合理途径确认赔偿数额,协商解决纠纷;被告方认为由于原告的原因导致自己身体受伤,应当支付医疗费并给予生活补助,但因双方就赔偿数额相差较大而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当事人双方并非矛盾激化不能调解,于是法官趁热打铁,第三天下午将安泽中医院的副院长、被告夫妇二人以及被告所在村委会的村支部书记一同约至法院,对案件的赔偿事宜进行调解,双方经过协商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夫妇二人于当日18点搬离安泽中医院,安泽中医院放弃要求赵某返还医疗费的诉求,另行支付被告1万元的生活补助。
一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的案件,通过法官与原被告的沟通,从立案到审结仅用3天的时间及时化解,既帮助原告妥善处理医疗事故,也为被告争取到生活补助,同时体现该院法官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拿到手的案件不拖延,及时进行调处,准确找准案件纠纷要害,一针见血地指出当事人的谁是谁非,做到以理服人、以法育人,使许多矛盾纠纷在未开庭便妥善化解。(魏昕)
责任编辑:秦芳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