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网评:追责家长意义何在?

2015-08-04 10:11:13 来源:临汾新闻网

    临汾新闻网讯 7月23日,陕西富平又发生一起5岁女童被忘车内事件,送医后,孩子出现接近脑死亡的症状。据统计,这已是7月份国内第8起被媒体报道的“儿童被留车内事件”。而今年以来,类似事件在全国至少发生了12起,其中至少有5名孩子死亡。频频被曝出的“儿童被留车内”事件,让公众的目光聚集到了未成年人监护上,更带来了“马大哈”家长该不该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讨论。

    同样是儿童被留车内导致死亡的事件,责任主体不同,在现实中所面临的追责也不同。如果是因为父母疏忽大意造成死亡的,此前没有刑事侦查介入的先例;如果是孩子被忘在校车内造成死亡的,那么有关责任方(校车司机、幼儿园老师)等都可能面临刑事处罚。这样的处理方式,并非因为疏忽行为造成孩童死亡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不同,而是与中国传承了几千年的“家事”观念息息相关。

    “儿童被困车内致死”对家长追究刑责的目的是什么?对这种还被普遍认为的“家务事”,追究刑责的目的,必然是因为造成的后果对当事人的教训还不够。那么,即使没有法律的处罚,一个家庭发生了如此惨痛的悲剧,当事人的自责和来自家庭成员的指责,应该远远大于法律的处罚。在这种情况下,法律对于没有主观恶意的意外事件,在相关家庭痛不欲生的现状下,何必再去“雪上加霜”?

    若说通过追究刑责,从法律层面起到以儆效尤的作用,但“儿童被困车内致死”的严重后果,还不足以引起人们的警惕?未被追究刑责还会有人仿效?或者说,“儿童被困车内致死”出现不断增多的趋势,是因为当事人不负刑责造成的?相反,“儿童被困车内致死”若对家长追究刑责,产生的消极作用不可小觑。

    然而,在儿童被留车内悲剧一再发生的当下,如果还有家长不以为意,再三自信自己的行为不会造成危险,而将孩子的安全置之不顾,造成严重后果的,是应该对此类行为进行一定的惩戒。避免更多的孩子在这种“明知而轻信”的侥幸下遭受不幸,给家长划定一条法律底线。李媛


     

责任编辑:秦芳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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