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史话(二十三)

2017-06-04 22:12:00 来源:临汾新闻网

  作者乔忠延

  皋陶创设刑法

  皋陶是尧时期的法官,也是我国最早的法官。

  据说,皋陶是现今的临汾市洪洞县人。洪洞县西南有个士师村,村里人说是皋陶村。据说皋陶就出生在这里,死后又归葬在故乡,40年前村南有皋陶的坟墓,村中有皋陶的祠堂,现在祠堂重又修复一新。

  皋陶所处的时代将要进入奴隶社会,是原始社会的末期。从陶寺遗址和下靳遗址出土的文物看,阶级分化已经明显,大墓里是很富的贵族,有很多陪葬品;小墓里是底层奴隶,不仅没有陪葬品,有的还缺胳膊少腿,甚至少了脑袋。也就是说,那时候富裕的贵族可以随意砍杀底层的穷苦贫民。此时,建立法律,规范社会秩序是极为必要的。其必要性从陶寺遗址考古看得更为清楚,高天麟在《龙山文化陶寺类型农业发展状况初探》一文中指出:“发掘所反映的当时业已出现的社会分工现象,虽还谈不上百业兴旺,但已具备相当的手工业生产门类,这是不容低估的……这再一次较充分地说明当时作为基础农业生产的发展水平也必定是已相当可观的,非此,如此众多的专门从事手工业生产的匠人的衣食问题就难得保证。”由此可以看出,那个时代的手工业已经相对发达,出现了专门的从业人员。这说明农业更为发达,因为这些人的衣食用品要从中索取。在农业生产的过程中,免不了纷争。事实正是这样,生产越发达,纷争也就越多。

  《韩非子·难一》记载:历山之农者侵畔,舜往耕焉,期年,畎亩正。”在历山耕种的农民时常互相侵占别人的田地,引起纠纷。舜到了这里耕种,协调关系,平息了土地纷争。足见,生产发展,纷争难免,解决争端,离了评判不行,而要公正评判,没有一定的标准不行。这个标准,应该就是最初的法律了。法律不仅可以解决农业生产中的纠纷,也可以解决手工业生产交易中的纠纷,必然应时而生。《国语·鲁语》记载:尧能单均刑法以仪民。”夏书》的记载更加具体:昏、墨、贼杀,皋陶之刑也。”


     

责任编辑:付基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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